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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案件档案查询
时间:2015-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免费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为贯彻及时、便利原则,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查询受理

  1、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2、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查询,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3、个人对本人进行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二、递交材料

  1、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①书面查询申请书;②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

  ①书面查询申请书;

  ②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③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查询个人(项目经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

  3、个人申请查询的(以个人名义只能查询本人),应当提交:①书面查询申请书;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书面查询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

  三、查询方式

  1、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查询。

  2、电话预约查询。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时间,并在约定时间提交所需材料到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进行现场查询。

  3、网上预约查询。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查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检察机关指定邮箱进行网上预约查询,申请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时间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人民检察院,经现场审核后提取查询结果告知函。

  四、查询受理答复时限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五、查询结果应用和管理

  1、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2、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

  五、联系方式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四楼 职务犯罪预防局

  地   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邕路62号,538021

  预约电话:0770-3276663;

  
  附件:书面查询申请书参考样式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将在   年  月   日在  防城港市    开展  XX项目投标        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           单位(个人)近__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单位证明、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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