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区检察院对首例涉恶案件被告人建议加刑
7月20日上午10时,由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李某(男,现年16岁,广西上思县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上思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这是防城区检察院自今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出庭公诉的首例涉恶案件。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共7人借故生非,持刀在上思县思阳镇环城东路一小卖部将被害人凌某某砍伤(轻伤二级),尔后于当日凌晨4时许持刀到思阳镇江滨路一网吧挑衅被害人陈某某和黄某某,并将陈某某砍伤(轻伤二级)。当日凌晨4时40分许,李某等人再次在思阳镇江滨路月亮桥无故追砍梁某某,未果后返回月亮桥时,李某又无故持刀朝正坐在该处石凳的马某某左手臂砍了一刀(因马某某穿衣较多未致伤)。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肆意挑衅,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本案带有恶势力性质,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李某增加基准刑20%以下的刑罚量,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并在作最后陈述时希望合议庭判处自己较长刑期的刑罚,以便更彻底地改造。(公诉科黄潘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