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新利剑”出鞘 ----防城港市首例被判从业禁止案出炉
2018年4月10日,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当地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判决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开办午托班或者参与管理午托班以及相关职业。据悉,这是防城港市首例因性侵未成年人而被判从业禁止的案件,也是该市适用刑法判令从业禁止首案。该判例的出炉,对于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意义重大。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在防城港市其开办的午托班内,利用被害人小红(化名,9岁)问其借雨伞上学并与小红一起进入房间找雨伞之机,对小红实施了猥亵,遭到小红抗拒后方才罢手。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中,避重就轻,极力回避事实,但其肢体语言充分证明其有猥亵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在之后的多次讯问及庭审中,均拒不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免刑。
承办案件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其开办并管理午托班的职业便利对接受午托服务的幼女实施猥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考虑到钟某某刑满释放后,有可能继续从事校外午托等相关职业,为了预防再犯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提出了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判决钟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开办午托班或者参与管理午托班。
当地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全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前述判决。